金融业行贿受贿
法律主观:
你好金融业受贿的根据刑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处罚。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分为两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所称“银行”,包括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资、外资银行。本条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经营保险、信托投资、证券、外汇、期货、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有以下特征:1.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成为本罪行为的主体。2.行为人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有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本条所称“金融业务”,是指银行办理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保险、信托投资、证券、外汇、期货、融资、租赁等业务。本条所称“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公开向对方索要财物,或者以各种方式提示对方行贿。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接受对方给予的财物。本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收取回扣或者其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形式变相收取贿赂的行为。近年来,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自己手中的贷款权、结算权视为特权,公然向贷款申请人索取、收受贿赂,也有的在发放贷款时,不按应付的贷款金额发放,而是予以克扣;还有的在贷款利率之外,或者在国家规定收取的手续费之外,又额外地收取费用归个人所有;有的公然向贷款人、客户要房子、车子等归个人使用。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金融秩序,败坏了金融机构的声誉,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条规定,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