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再审立案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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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再审立案后,应当由司法机关对有关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如果涉及到存在新的证据证明该案件的,是可以作出重新裁定处理的,但如果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者新的证据的,那么一般是可以维持原判的。
一、对于再审立案后如何处理?
再审立案后应当由司法机关对有关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一般情况下会将案件材料分到合议庭,对再审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再审审查的最终结果是下达再审裁定,要么是裁定再审,要么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就进入了再审审理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186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再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裁定和判决。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民事案件的再审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司法机关的审理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来提交证据,并向法院申请再审处理。
一、对于再审立案后如何处理?
再审立案后应当由司法机关对有关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一般情况下会将案件材料分到合议庭,对再审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再审审查的最终结果是下达再审裁定,要么是裁定再审,要么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就进入了再审审理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186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再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裁定和判决。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民事案件的再审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司法机关的审理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来提交证据,并向法院申请再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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