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法律形式
隋唐时期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律、令、格、式为主体的完备成文法体系。
1、律:集中设立罪名与刑罚,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2、令: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范围广泛;
3、格:是皇帝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汇编为普遍适用的“永格”;
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隋文帝时期的《开皇律》确定12篇500条的法典篇目体例;确立新五刑制度;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特权扩大化。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隋炀帝时期的《大业律》删除十恶,减轻某些犯罪处刑;轻刑其名,酷刑其实。
唐高祖的《武德律》:唐朝立法的开端,以《开皇律》为基础。
唐太宗的《贞观律》:长孙无忌,房玄龄,以《开皇律》为基础,12篇500条。增设加役流,大幅减少死刑条文。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
《永徽律疏》: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证解释,赋予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将疏议附于律条之后合编。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是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法典。
隋唐律法的主要成就
标志着古代法典体例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是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是传统法典的楷模,在法律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影响力远超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刑书》。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吸纳前代立法成就,深刻贯彻儒家“引礼入法”与“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该法典贯彻“德礼为正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则,被后世评价为“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2018-06-11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