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区别

郑萌
2023-06-06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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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综上所述,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区别在于构成要件不同、抗辩理由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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