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拥有什么权
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
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依主权而对特别行政区居民和事务,直接或间接行使的管辖、统治、治理的权力。全面管治权是基于《宪法》和两部《基本法》之规范,归纳和总结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在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上的权力关系。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
全面管治权综合了“管辖权”之法律属性与“治权”之政治意涵,兼具法理基础、规范依据与宪制需要。一国两制语境下,中央依主权,将部分管治权之权力行使权授权给特别行政区,形成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全面管治权是高度自治权的权力本源。
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的意义
1、“一国两制”方针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在这个前提下,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享有高度自治权。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将为香港、澳门创造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一国”原则愈坚固,“两制”优势愈彰显。
2、必须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这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源头,同时中央充分尊重和坚定维护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是统一衔接的,也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把特别行政区治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