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噪音扰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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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噪音扰民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1、“特殊住宅区”,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好悄”是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居住区域内的噪音超过法定标准,制造噪音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噪音扰民,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救济:
1、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2、报警;
3、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友册渣侵害行为、或者进行整改、减少噪音排放及作业时间。
综上所述,在进行判断一个声音是否是噪音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噪音标准的,而且,对于室内和室外的判断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三条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姿颤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1、“特殊住宅区”,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好悄”是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居住区域内的噪音超过法定标准,制造噪音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噪音扰民,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救济:
1、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2、报警;
3、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友册渣侵害行为、或者进行整改、减少噪音排放及作业时间。
综上所述,在进行判断一个声音是否是噪音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噪音标准的,而且,对于室内和室外的判断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三条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姿颤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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