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协商代表产生和罢免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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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 百度认证:湖北倍领科技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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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涉及集体协商的详细规定,旨在确保公平、有序的协商过程。


第七条 任何一方(集体协商的提出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请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商定协商时间。


第八条 在已建立工会的单位,劳动者一方由工会代表提出协商要求;未建工会的,由地方工会指导推举协商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则向工会或直接员工提出。


第九条 行业工会或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企业代表组织则代表用人单位,可提出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协商。


第十条 双方代表人数至少三人,规模以上企业需五人,且用人单位一方不得多于劳动者。工会负责人担任首席代表,协商代表由选举或民主推举产生。


第十一、十二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利推举代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保障其权益。行业性和区域性的协商,代表由相关工会和企业组织推选或民主产生。


第十三条至十五条 强调协商代表的任期、罢免更换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对协商代表权益和职责的保障,包括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的处理等。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主要以会议形式进行,双方需提前通知协商事项和代表名单,并记录会议内容。


第十七条 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协商未果可中止并约定下次协商安排。


这些条款旨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确保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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