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别人炒股收提成 不违法吧
不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属于违法,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就属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炒股委托:
委托时必须凭交易密码或证券账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证券交易中的合法委托是当日有效的限价委托。这是指股民向证券商下达的委托指令必须指明:
一、股东姓名;
二、资金卡号;
三、买入(或卖出);
四、上海(或深圳);
五、股票名称;
六、股票代码;
七、委托价格;
八、委托数量。
并且这一委托只在下达委托的当日有效。股票的简称通常为四至三个汉字,股票的代码为六位数,委托买卖时股票的代码和简称一定要一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只要不是证券机构从业人员,帮别人炒股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2018年5月25日,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华安证券时任员工谢竞,实际控制并使用其妻子“黎某裕”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并以证券从业人员身份,私下接受委托,广东证监局对谢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万元,并处以20.41万元的罚款。
监管层也在近两年加大了检查力度,全国股转公司曾在去年发布《“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代客理财”莫轻信_证券投资走正途》的公告,以实际案例提示投资者不要轻信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并指出这是一种违规行为。
同时告诫投资者一定要明确区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行为,不能盲目相信从业人员违法承诺,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炒股就是从事股票的买卖活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
但还是一句话 树大招风。别做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