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哪些疾病不能上晚班
目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哪种疾病不能上晚班,但对于女职工处于怀孕期间的不应安排上夜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扩展资料:
如果是怀孕超过7个月的孕妇,单位安排上夜班是违法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违法,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诉讼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目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哪种疾病是不能够上晚班,但是对于处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应安排上夜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劳动法规定几岁不用上夜班
二、夜班津贴
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20时至次日8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提高后具体的夜班津贴标准为:在零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本次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据悉,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劳动法对于夜班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对于夜班的工作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着如下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migck675541 LV12
2013-11-09
满意答案
菊部有暴雪_
LV12
推荐于2019-09-30
目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哪种疾病是不能够上晚班,但是对于处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应安排上夜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哪种疾病不能上晚班,但对于女职工处于怀孕期间的不应安排上夜班。
劳动者非因公负伤或患病,可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一定的医疗期,即停止工资进行治疗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