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折旧赔是如何计算的
事故车折旧赔计算方法:财产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
一、虽然目前的法律交通事故车损应否赔偿折旧费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的贬值,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民事赔偿公平、公正的原则,车主应该获得赔偿。
1、 事故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的价值在事故后也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给事故车车主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2、在汽车交易时,相同条件下,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价值比未发生事故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财产的损失范畴。
二、确定车辆预计残值。一般按5%的残值率计算。假如新购的一台运输车辆入账金额是200000元,预计残值为200000*5%=10000(元)。预计净值为200000-10000=190000(元)。
三、确定折旧方法。建议采用直线法,一是简便易行,二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第59条明确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第60条还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四、计提折旧。采用直线法,该固定资产的月折旧额为(200000-10000)/48=3958.33(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该法律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为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体现了我国民法中的全面赔偿原则。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对车辆进行修理的目的是恢复原状,受损的车辆虽可修复具备相应的使用功能,但其价值却无法完全恢复,
只有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对权利人的利益予以补救,才能尽量降低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这与我国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规定的补偿性赔偿原则相吻合。
《侵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该条款规定了财产损失的差额计算法(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即财产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
扩展资料:
对车辆的有形和无形损耗以及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等进行理论建模,通过公式和参数对其进行精确计算,这不但会由于其复杂性而难以实现,而且在实际应用中也没有这样做的必要。
在二手车的鉴定估价业务中,常用“系数”来表示车辆的新旧程度或保值特性,这样的系数综合了多个对二手车车况交易有影响的因素,称为指标参数:常用的指标参数有:有形损耗率、成新率、折旧率、保值率和折损率等,其中成新率应用最广也最重要。
一、有形损耗率
机动车辆的有形损耗率又称为车辆的陈旧性贬值率,是指车辆的现时实体损耗状态与其全新状态的比率。车辆的有形损耗率反映车辆实物状态的损耗程度或车辆性能的劣化程度,表明车辆的陈旧程度。
一辆全新的车辆,如果不考虑因产权的占有而承受的沉没成本,因其实物状态没有发生任何损耗,有形损耗率为零,实体性贬值为零:一辆完全报废的车辆,如果忽略其作为废品还存在的残留价值,那么从实物状态和功能上讲,陔车已经被完全损耗掉了。
作为车辆,它已经没有任何使用价值,这时它的有形损耗率为100%。处于上述两个极端情况之间的车辆,其有形损耗率则介于0~ 100%之间。
二、成新率
机动车辆的成新率是指车辆的现时实物状态或现时性能状态与其全新状态的比率。成新率表明车辆的综合状态还有几成新,是一个反映被评估车辆新旧程度的指标。
二手车的成新率也可理解为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的现时市场价值与现Ⅱ寸市场上同型号新车价值的比率,因此成新率又称为二手车成新率。
根据定义,车辆有形损耗率与成新率之间的关系为:成新率=1-有形损耗率。
车辆的成新率越高,其有形损耗率越低,表明车辆越新;反之,车辆状况越差。
需要指出的是,定义中当前市场同型号新车价值是指在评估基准日该地区汽车市场上同型号(或基本相同的型号)新车的最低价格。之所以应用同型号新车的最低价格,主要是考虑到节省支出是二手车消费着的主要初衷之一,即便是购买新车,他们也不希望在购车时发牛更多的额外成本。
以市场上同型号新车的最低价格作为二手车剩余价值的折旧基准,意咔着已经将车辆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考虑在内,可让二手车买卖双方更易接收估价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折旧费
参考资料: 查看更多[现代酷派]信息:http://www.webcars.com.cn/hyundai-hyundai_coupe/
虽然目前的法律交通事故车损应否赔偿折旧费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的贬值,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民事赔偿公平、公正的原则,车主应该获得赔偿。
1、 事故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的价值在事故后也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给事故车车主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2、在汽车交易时,相同条件下,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价值比未发生事故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财产的损失范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该法律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为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体现了我国民法中的全面赔偿原则。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对车辆进行修理的目的是恢复原状,受损的车辆虽可修复具备相应的使用功能,但其价值却无法完全恢复,只有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对权利人的利益予以补救,才能尽量降低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这与我国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规定的补偿性赔偿原则相吻合。
2、《侵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该条款规定了财产损失的差额计算法(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即财产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