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送车辆,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
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对于恋爱或者订婚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之后,因双方没有结婚可能时,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物的,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赠与的财物。因为这些赠与的行为基于婚约关系作为前提赠与对方的财物,应当视为“附义务赠与”合同。一但婚约关系不存在就丧失赠与的合同内容,受赠人应当向赠与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财物。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