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方长期不提货的问题
我公司是卖方。09年8月我公司与买方签订了一个近100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30%预付款,发货前再付30%提货款,货物到达后付30%,质保金10%。合同中没有约定提...
我公司是卖方。09年8月我公司与买方签订了一个近100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30%预付款,发货前再付30%提货款,货物到达后付30%,质保金10%。合同中没有约定提货期限。买方已经支付了30%预付款,可这都快一年了,买方的资金出现问题,买方一直没给付提货款,设备一直在我公司放着。现在我要给买方发个函,请问有什么法律条款作为此类问题的依据?
现在买方的项目出现点问题,人事变动也很大。去年是天天催货,现在没有音信了。
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不可以更改付款方式,比如给买方发函,要求提货时交清全款。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
你就以这个依据,向对方履行义务
然后你方变成债权人,向对方行使追讨权,债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 展开
现在买方的项目出现点问题,人事变动也很大。去年是天天催货,现在没有音信了。
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不可以更改付款方式,比如给买方发函,要求提货时交清全款。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
你就以这个依据,向对方履行义务
然后你方变成债权人,向对方行使追讨权,债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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