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情况如下……原中国网通与一家学校签订了宽带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在下就不清楚了。大概是说该学校使用网通的宽带,并且十年内该学校不能进入其他公司的线路。现在网通与联通合并叫做新... 情况如下……

原中国网通与一家学校签订了宽带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在下就不清楚了。大概是说该学校使用网通的宽带,并且十年内该学校不能进入其他公司的线路。

现在网通与联通合并叫做新联通。该学校钻漏洞,说没有与联通签订协议,并且要求网通赔偿违约金300万。理由是原网通机构已经不存在了,学校称未与联通签订任何合同。

这种赔偿合情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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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liwanglong
2010-09-06 · TA获得超过28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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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原网通不是不存在了,而是合并进新联通,是新联通的组成部分。

第二,合并成立的新联通承担原网通和联通所有的债权债务,也就是说,新成立的公司,可以以新联通的名义享有原联通和网通一切权利,承担两家的全部义务。所以,新联通当然的可以以新联通的名义,继续履行该学校和原网通签订的宽带协议。

由此可见,该学校的赔偿要求是完全不合法,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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