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把公司账户上的钱转到自己个人账户上属于违法行为吗
公司法人把公司账户上的钱转到自己个人账户上不属于违法行为。
公司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公司账户转个人账户的用途可以是给员工(包含法人代表)发放薪酬福利的日常转账结算以及借款等其他结算需求,但要注意转账要是小额,非多次转账才可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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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账户
公司账户转法人账户是合法的,比如发工资或是借款都是可以的,可以以借支备用”的名义,将款项转到职工(含法人代表)的私人银行账户。
公司帐户转到法人个人帐户上必备条件:小额,次数不要多,备注可以是:备用金、工资、福利等。公司基本账户里的钱可以转到法人卡上。
公司只有一个基本账户,公司基本账户里的钱可以取现也可以转账,转账的方式可以选择转账支票或者公司网银进行转账,公司网银转账比较方便一些。公司基本账户里的钱转到法人卡上后,如果这个钱是法人结的话,会计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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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的钱转到自己私人账户风险
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法人把公司账户上的钱转到个人账户上,可能会涉嫌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但是目前注册公司基本上都是认缴制,也就是说很多公司成立的时候并没有验资,并不需要实际资金到位,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对私转账,并不涉及资金抽逃的行为。
目前有很多小企业为了逃税,经常采用这种做法,很多企业一般都会有两本账,一个是对外的,就应付税务部门的核查,另一个账户是对内的,而这个对内的很多都是有个人账户往来。
但是这种公对私转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到,肯定是要面临巨额罚款。
把公司账户的钱转到个人账户的,一定要在三个月之内归还。公对私转账,其实也不是说并非不可,目前很多企业都会以备用金的方式,把对公账户上的钱转到私人账户上。
但是这么做一定要记住一个原则,一定要在三个月内归还,如果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那就可能涉及上面我们所说的三种犯罪。
而且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公对私转账超过三个月未还,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账户
公司账户转法人账户是合法的,比如发工资或是借款都是可以的,可以以借支备用”的名义,将款项转到职工(含法人代表)的私人银行账户。
公司帐户转到法人个人帐户上必备条件:小额,次数不要多,备注可以是:备用金、工资、福利等。公司基本账户里的钱可以转到法人卡上。
公司只有一个基本账户,公司基本账户里的钱可以取现也可以转账,转账的方式可以选择转账支票或者公司网银进行转账,公司网银转账比较方便一些。公司基本账户里的钱转到法人卡上后,如果这个钱是法人结的话,会计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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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存在法律风险
面对这一类的法律咨询,我们首先会给出否定的态度,即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是存在法律风险的,至于这种风险的大小与后果,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我国实行的是银行账户实名制,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对私账户单笔流转及税务等问题,也是容易衍射税务(偷税)法律风险的。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公司资金流转到个人账户,情况严重者,可能涉嫌刑事责任,如北京高院(2014)高刑终字第311号,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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