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博客上骂人,是否算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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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先生咨询: 我们单位有个员工王某,原先在公司的物流库房上班,几个月前在公司裁员时被辞退。当时我是物流部的经理,虽然裁员时是我通知他的,但裁员名单是由单位领导层讨论后决定的。 后来有同事告诉我,王某在自己的博客上骂我是“长的是米老鼠的面相,做的是哈巴狗的事情,就会巴结领导,欺压下属,我下岗就是他捣的鬼”。 我上了他的博客看到上述言论后,非常气愤。而且这个博客单位里的好多同事都看过,据说好些人在背地里偷偷议论,笑话我。前段时间我在分配手下工作时,有些员工也不太配合,我还听到他们嘀咕什么“米老鼠”、“哈巴狗”之类的。 我觉得王某捏造事实,凭主观想象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给我的声誉和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我的名誉权。我打算起诉他,要求赔偿我的名誉损失。 所以,我想咨询一下: 一、什么是名誉权? 二、如何判定侵害了名誉权? 三、在博客上骂人算不算侵权? 律师解答: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形,解答如下: 一、关于名誉权的含义。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指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就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名誉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誉保有权,即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法人和非法人团体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誉权,有权保有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 (二)名义利益支配权,即民事主体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来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财产效益。 (三)名誉维护权,即民事主体有权禁止他人损害其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名誉侵权行为的判定。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就是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诽谤,是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即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使被侵害公民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三)侵害名誉的行为须指向特定的人,且为第三人所熟悉。这种指向可以是指名道姓的明确指向,也可以是以暗示等方法使第三人识别到具体的受害人。就是说,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人针对某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但受害人不为人所知,不影响他人对受害人的评价,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故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以及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均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在博客上骂人是否属于侵权,关键要看是否影响了社会对被骂人的评价。 博客侵权与张贴标语、在媒体发表不负责言论等其他形式侵权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借助方式手段不同。如果在博客中针对某人发表失实的言论,或者采用贬低、侮辱性语言描述,第三人知道矛头指向的是谁,无疑会损害他人的名誉,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王某在博客上骂你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要看阅读博客的人对文中所指的那个人能否对号入座。如果他人不知道其所指的是谁,就不能认定王某的行为是侵权。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发现他在博客中有侵权行为,作为权利人,你要及时把侵权博客文章打印下来作为证据,最好还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据保全。这样在主张权利时就有了充分、有效的证据。 四、以上建议,供你参考。 凯安律师事务所 潘家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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