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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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招标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性质,其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x0d\x0a (1) 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x0d\x0a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有所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x0d\x0a 1) 招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招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x0d\x0a 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x0d\x0a 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x0d\x0a ③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x0d\x0a 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x0d\x0a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x0d\x0a ①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x0d\x0a ②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x0d\x0a ③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x0d\x0a ④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x0d\x0a ⑤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x0d\x0a ⑥ 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x0d\x0a ⑦ 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x0d\x0a ⑧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x0d\x0a ⑨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x0d\x0a 2) 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x0d\x0a ① 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方式主要有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有权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等。\x0d\x0a ②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回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x0d\x0a (2)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x0d\x0a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于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之中。\x0d\x0a 1) 招标人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招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x0d\x0a 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x0d\x0a 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x0d\x0a ③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x0d\x0a 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x0d\x0a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x0d\x0a ①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x0d\x0a 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x0d\x0a ③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x0d\x0a ④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x0d\x0a ⑤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x0d\x0a ⑥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x0d\x0a ⑦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x0d\x0a ⑧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x0d\x0a ⑨ 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x0d\x0a ⑩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x0d\x0a ⑪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x0d\x0a 2) 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x0d\x0a ①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x0d\x0a ② 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同规定处以不同数\x0d\x0a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x0d\x0a ③ 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x0d\x0a ④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x0d\x0a ⑤ 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x0d\x0a (3)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x0d\x0a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x0d\x0a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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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招标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性质,其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 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有所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 招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招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③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②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③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④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⑤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⑥ 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⑦ 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⑧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⑨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 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方式主要有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有权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等。
②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回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于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之中。
1) 招标人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招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③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③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④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⑤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⑥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⑦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⑧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⑨ 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⑩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⑪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② 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同规定处以不同数
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③ 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④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⑤ 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
(3)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有所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 招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招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③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②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③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④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⑤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⑥ 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⑦ 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⑧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⑨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 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方式主要有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有权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等。
②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回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于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之中。
1) 招标人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招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③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③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④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⑤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⑥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⑦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⑧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⑨ 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⑩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⑪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② 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同规定处以不同数
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③ 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④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⑤ 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
(3)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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