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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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标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快餐盒饭等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明特定事项,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近年来,某些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仅简单地标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等字样,而具体品种并不明确,实际上使用的多种食品添加剂,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如果不标明具体名称,食品经营者可能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的幌子下,使用大量复合食品添加剂,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还有些食品生产者,在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使用化学式名称,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这些化学式名称可能闻所未闻,但若告知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一般都会知道。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与其他食品的区别在于,它们是为了满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要,其营养成分和含量具有显著的差异。如果食品标签上标称具有某些营养成分而实际上没有,标称营养成分达到一定含量而实际上低于标称含量,必将影响婴幼儿的成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及生命。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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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以下二类:
一、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品质)等级]。
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应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一、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品质)等级]。
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应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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