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期间当事人都做些什么
行政拘留期间当事人参加拘留所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接受拘留所民警的教育谈话。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扩展资料:
行政拘留期间探视问题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的规定,可以去探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一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入所当日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
第四十六条 被拘留人员会见
(一)会见对象:被拘留人的近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单位负责人凭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可以到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二)会见时间:星期一、三、五的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会见;
(三)会见次数:每个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只允许与近亲属会见一次。会见前必须在会见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会见。每次会见不超过10分钟,会见人员不超过3人;
(四)会见时只限送零用钱、衣服、生活用品、教育用品等。拒绝接收水果、烟酒、菜肴、食品等。会见人员所送物品必须经过值班民警检查后方可带入所内,严禁将危险品、违禁品带入拘留室;
(五)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本人的律师执业证、被拘留人员或其家属的委托书或办案单位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行政拘留期间当事人参加拘留所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接受拘留所民警的教育谈话。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扩展资料:
砀山县拘留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为加强对被拘留人的教育管理,推进帮教活动社会化进程,完善对在拘人员的心理干预机制,3月7日上午,安徽省砀山县拘留所邀请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王宜彬来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王宜彬同志对拘留所被拘留人进行了法制讲座,向在拘人员讲解违法犯罪特征及构成要件,阐述了习惯的养成对一个人一生的重要影响,帮教工作紧紧围绕当前法律、法规中常见的热点问题展开。
并结合人生观、价值观,深入浅出,形象生动,使所有在拘人员深受教育和启发,同时对被拘留人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耐心解答。
随后通过互动交流的形式与在拘人员进行了单个交流,从家庭琐碎事情谈起,详细了解了他们家庭背景及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等情况,全面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
通过此次社会帮教活动,被拘留人纷纷表示:要努力学法、知法、守法,珍爱前程,远离犯罪,不辜负社会热心人士的关心,出所后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此活动的开展,也充分展现了拘留所文明管理、人性管理的一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砀山县拘留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在进入抱留所的时候,首先,会给你进行全方位的检查,连鞋都不会放过。此后,每天早上起来,警察会要求你朗诵治安条例,这还不算什么,其实对于普通人来说,初进拘留所,就有一种自由被剥夺的感觉,很不适应,每天只能对着窗口望风。
不仅如此,拘留所的饭菜一般都不怎么样,而且价钱还贵,几十元一份,所以行政拘留的人,一定要带够钱。
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行政拘留并没有什么特殊性,该法将行政拘留与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并列,在适用程序等方面亦没有明显的区别。这样的做法没有体现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忽视了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
在世界范围来看,由于人身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对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发动,必须经法院审查,这是各国公认的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换言之,任何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即使在大陆法系的行政处罚法中,也没有人身自由罚。
扩展资料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