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符合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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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满之前,双方均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一致。没有问题。
2、所为“违约金”,没有相关法律支持这种做法,也无禁止的规定。参照双方签订的协议。
3、如果培训涉及高级、特殊工种,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外,再签订服务期协议:接受这种培训了,是要给用工单位服务一定时间的。否则有赔偿责任。一般的培训,是用工单位应该提供的,没有费用的问题。
总体来看,这个东西应该是一份服务期协议。但第十条又说是合同,不解。
4、第九条,因劳动者本身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任务造成的受伤,还是工伤的范畴。只是劳动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就不是用工单位自己承担全部了。
2、所为“违约金”,没有相关法律支持这种做法,也无禁止的规定。参照双方签订的协议。
3、如果培训涉及高级、特殊工种,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外,再签订服务期协议:接受这种培训了,是要给用工单位服务一定时间的。否则有赔偿责任。一般的培训,是用工单位应该提供的,没有费用的问题。
总体来看,这个东西应该是一份服务期协议。但第十条又说是合同,不解。
4、第九条,因劳动者本身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任务造成的受伤,还是工伤的范畴。只是劳动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就不是用工单位自己承担全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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