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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情况下的通奸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是受到社会所唾弃的。 其实,“通奸”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并不难说清。按照《犯罪学原理》,由于在这一行为中并不存在受害人(这话说法是错误的,它伤害了合法婚姻关系保护的配偶和子女的感情和心理),于是,也就构不成犯罪。是一句话就能说清的事。但是“通奸”毕竟是一种丑行,可它是道德范畴内的事,它应当用一种道德的力量去加以规范和约束。也算是“定性要准,量刑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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