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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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对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对纳税人未在年度10月31日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作逾期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即11月1日以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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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现行房土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涉及两个文件: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 ]规定,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至于纳税期限,房土两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定。
现行房土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涉及两个文件: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 ]规定,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至于纳税期限,房土两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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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17号)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文件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17号)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文件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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