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规定的四种意识教育是指什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规定的四种意识教育是指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
(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
(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
(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
(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
(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
(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扩展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每年五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