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师布置了一个法律案例论述题,太难了,求法律专业的人提供下答案。太感谢了。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A。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B。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C。二、案件基本情况潘B、潘C与潘A系同父异母姐弟,蒋某系其祖母。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A。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B。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C。
二、案件基本情况
潘B、潘C与潘A系同父异母姐弟,蒋某系其祖母。蒋某、潘A、潘B、潘C等原共同居住于上海市延安中路某弄某室房(下简称延安中路房),上世纪五十年代,潘B、潘C及潘A均搬出该房。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潘A因离婚迁入延安中路房,与蒋某共同居住生活,蒋某生活主要由潘A负责。1993年6月15日,蒋某立下代书遗嘱(下简称93年遗嘱),准备死亡后将延安中路房屋遗赠给孙子女潘A、潘B、潘C。2000年1月,延安中路房动迁,蒋某与潘A作为被安置人员,被安置于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西路某弄某号401室、402室(下简称古美401、402房)。
2000年7月21日,蒋某立下代书遗嘱(下简称2000年遗嘱),表示其死后,把产权属她的古美402房及家具遗赠给潘A。2001年1月,古美401室、402室房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其中古美401室产权登记人为潘A、古美402室产权登记人为潘A、蒋某共有。2005年8月,蒋某报死亡。
2005年11月11日,潘B、潘C与潘A签订协议书(下简称05年协议),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根据蒋某生前遗嘱,她身后遗产将由潘B、潘C、潘A共同继承,现蒋某已故,经三姐弟协商,对蒋某遗产作如下分配:古美西路某弄某号402室(潘A、蒋某共有产权)面积55.25平方米,潘A占60%(计33.15平方米);潘B占20%(计11.05平方米);潘C占20%(计11.05平方米)。出售上述住房,换取现金,以现金形式完成上述遗产分割。协议签订后,应即委托就近中介出售该房,并委托潘B具体操作,潘A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文件。”该份书面协议书,由潘B、潘C及潘A签名。
2006年11月7日,潘B、潘C为原告,以潘A为被告,起诉至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依法分割蒋某遗产,诉讼事实理由部分则主张按蒋某93遗嘱的意见与潘A均分古美402房屋。一审法院审理中曾两次释明,告知潘B、潘C,其主张按1993年遗嘱分割蒋某遗产,可能为法院支持,也可能不为法院支持,是否主张要求按2005年协议履行。潘B、潘C表示调解同意按2005年协议履行,如判决则坚持要求依1993遗嘱继承;而潘A则表示不同意履行2005年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系争古美402室房屋(包括装修设施)判归潘A所有。潘B、潘C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案件审理中提出要求按2005年协议履行。二审院审理认为,潘B、潘C提出的要求属在二审期间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由于潘A在二审审理中不愿意调解,潘B、潘C可另行起诉。2007年5月18日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潘A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古美402室房屋产权人为潘A的登记手续,其自述支出了相关费用3,000元。并将该房屋以39万元出售他人。
潘B、潘C向一审法院再次起诉,要求按2005年协议对古美402房屋按现金实行分配,潘B、潘C各得39万元的20%即7.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05年协议合法有效,应当据此履行,遂依照继承法判决:潘A给付潘B76,800元、给付C76,800元。(按比例扣除房屋过户费用)判决后,潘A不服,以原审法院对遗产处理不公为由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潘B、潘C均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要求维持原判。
三、提示
1、2005年蒋某死后402室房屋权属是否发生变更?
2、如何看待2005年协议的性质,当时潘A对402室房屋享有何种权利?
3、2000年遗嘱与2005年协议之间有无法律上的联系或冲突?
本案是否可以确认2005年协议的效力并据此分配402室房屋出售后的房款? 展开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A。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B。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C。
二、案件基本情况
潘B、潘C与潘A系同父异母姐弟,蒋某系其祖母。蒋某、潘A、潘B、潘C等原共同居住于上海市延安中路某弄某室房(下简称延安中路房),上世纪五十年代,潘B、潘C及潘A均搬出该房。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潘A因离婚迁入延安中路房,与蒋某共同居住生活,蒋某生活主要由潘A负责。1993年6月15日,蒋某立下代书遗嘱(下简称93年遗嘱),准备死亡后将延安中路房屋遗赠给孙子女潘A、潘B、潘C。2000年1月,延安中路房动迁,蒋某与潘A作为被安置人员,被安置于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西路某弄某号401室、402室(下简称古美401、402房)。
2000年7月21日,蒋某立下代书遗嘱(下简称2000年遗嘱),表示其死后,把产权属她的古美402房及家具遗赠给潘A。2001年1月,古美401室、402室房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其中古美401室产权登记人为潘A、古美402室产权登记人为潘A、蒋某共有。2005年8月,蒋某报死亡。
2005年11月11日,潘B、潘C与潘A签订协议书(下简称05年协议),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根据蒋某生前遗嘱,她身后遗产将由潘B、潘C、潘A共同继承,现蒋某已故,经三姐弟协商,对蒋某遗产作如下分配:古美西路某弄某号402室(潘A、蒋某共有产权)面积55.25平方米,潘A占60%(计33.15平方米);潘B占20%(计11.05平方米);潘C占20%(计11.05平方米)。出售上述住房,换取现金,以现金形式完成上述遗产分割。协议签订后,应即委托就近中介出售该房,并委托潘B具体操作,潘A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文件。”该份书面协议书,由潘B、潘C及潘A签名。
2006年11月7日,潘B、潘C为原告,以潘A为被告,起诉至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依法分割蒋某遗产,诉讼事实理由部分则主张按蒋某93遗嘱的意见与潘A均分古美402房屋。一审法院审理中曾两次释明,告知潘B、潘C,其主张按1993年遗嘱分割蒋某遗产,可能为法院支持,也可能不为法院支持,是否主张要求按2005年协议履行。潘B、潘C表示调解同意按2005年协议履行,如判决则坚持要求依1993遗嘱继承;而潘A则表示不同意履行2005年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系争古美402室房屋(包括装修设施)判归潘A所有。潘B、潘C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案件审理中提出要求按2005年协议履行。二审院审理认为,潘B、潘C提出的要求属在二审期间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由于潘A在二审审理中不愿意调解,潘B、潘C可另行起诉。2007年5月18日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潘A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古美402室房屋产权人为潘A的登记手续,其自述支出了相关费用3,000元。并将该房屋以39万元出售他人。
潘B、潘C向一审法院再次起诉,要求按2005年协议对古美402房屋按现金实行分配,潘B、潘C各得39万元的20%即7.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05年协议合法有效,应当据此履行,遂依照继承法判决:潘A给付潘B76,800元、给付C76,800元。(按比例扣除房屋过户费用)判决后,潘A不服,以原审法院对遗产处理不公为由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潘B、潘C均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要求维持原判。
三、提示
1、2005年蒋某死后402室房屋权属是否发生变更?
2、如何看待2005年协议的性质,当时潘A对402室房屋享有何种权利?
3、2000年遗嘱与2005年协议之间有无法律上的联系或冲突?
本案是否可以确认2005年协议的效力并据此分配402室房屋出售后的房款?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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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继承法》,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而蒋某1993年、2000年分别立了遗嘱,均属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有冲突的,应该以最近一份为准,也就是2000年的遗嘱。即从蒋某死亡之日,a可以根据2000年的遗嘱,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402房屋。根据《物权法》,物权变动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蒋某死亡自a取得产权证之前,402房屋权属未发生变化。
2、2005年的协议,应属于继承财产分割协议,a原可以根据2005年遗嘱继承402房屋,但是他有权放弃继承的权利,该协议签订可以视为a默认放弃遗嘱继承,转而进行法定继承。
3、2000年的遗嘱和2005年的协议没有冲突,在法律上都是处分402房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的处分权。
综上所述,2005年的协议真实有效,本案可以依据该协议分配房产。
补充下:“xandy66”的回答一直提到1993年的遗嘱,但是1993年的遗嘱是对延安中路房的处分,而实际上该房已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遗嘱也履行不能。2000年的遗嘱可以视为重新订立的遗嘱,其效力当然优于2000年的遗嘱。实际生活中,a不可能不知道2000年的遗嘱,退一万步讲,即使他不知道有这份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继承后才发现有这份遗嘱,是否可以撤销2005年的协议,这个有待考量(参考合同法54条关于合同撤销的情形)。这里也不存在无权处分的行为,402房并不是无主物,如果按照2000年遗嘱,应该属于a的,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应该属于abc的共有财产,故也不存在合同无效和追认问题。
xandy66的回答显然存在矛盾之处,前面强调遗嘱有效,按遗嘱继承进行,后面又谈法院按法定继承进行判决,这显然有悖逻辑。
2、2005年的协议,应属于继承财产分割协议,a原可以根据2005年遗嘱继承402房屋,但是他有权放弃继承的权利,该协议签订可以视为a默认放弃遗嘱继承,转而进行法定继承。
3、2000年的遗嘱和2005年的协议没有冲突,在法律上都是处分402房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的处分权。
综上所述,2005年的协议真实有效,本案可以依据该协议分配房产。
补充下:“xandy66”的回答一直提到1993年的遗嘱,但是1993年的遗嘱是对延安中路房的处分,而实际上该房已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遗嘱也履行不能。2000年的遗嘱可以视为重新订立的遗嘱,其效力当然优于2000年的遗嘱。实际生活中,a不可能不知道2000年的遗嘱,退一万步讲,即使他不知道有这份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继承后才发现有这份遗嘱,是否可以撤销2005年的协议,这个有待考量(参考合同法54条关于合同撤销的情形)。这里也不存在无权处分的行为,402房并不是无主物,如果按照2000年遗嘱,应该属于a的,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应该属于abc的共有财产,故也不存在合同无效和追认问题。
xandy66的回答显然存在矛盾之处,前面强调遗嘱有效,按遗嘱继承进行,后面又谈法院按法定继承进行判决,这显然有悖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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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本题的争议标的仅为402室房屋的所有权,围绕这个标的分析一下看。
1、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首先,2000年遗嘱为后立遗嘱且同为代书遗嘱(非公正遗嘱),因此2000年遗嘱优先。
其次,2000年遗嘱将402房屋赠运迁前的房屋共有人潘A,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明示表示放弃,遗嘱继承才失效。虽然,遗嘱继承人潘A于遗产分割前与潘B、潘C签订了05年协议,此行为并不等于“潘A明示对2000年遗嘱继承的放弃”,此时仍是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再者,法律不禁止继承人之间协议约定,但协议标的为他人的遗产,对于此标的协议各方无权处置,在争议产生之后,可以确定此协议无效,遗产应该以遗嘱继承进行分配。此时的有效遗嘱应为2000年遗嘱。
2、提示中的问题:
(1)房屋产权转移是登记生效制,因为所有权人死亡后,产权并不自动转移。
(2)2005年协议处置的标的并不已经属于协议各方,对此标的无权处置,应该属于《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但此处权利人已经不可能追认了,因此我认为应当是无效合同。(另请参考《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3)以上分析应该已经包括问题3了
3、关于遗嘱继承潘A是否明示拒绝的问题:
首先,题中并未明确指出,潘A在订立协议时是否已知2000年遗嘱的存在;
其次,订立协议的内容是以1993年遗嘱的意思而进行的分配,只是对1993年遗嘱的承认,但并未对2000年遗嘱进行明确否认。
因此,此协议中潘A并未明确表示放弃2000年遗嘱。所以我认为一审、二审的判决是依据遗嘱继承判决(发现昨天错写成了法定继承的判决)。
也许回答不够完美,希望对你有帮助啊
1、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首先,2000年遗嘱为后立遗嘱且同为代书遗嘱(非公正遗嘱),因此2000年遗嘱优先。
其次,2000年遗嘱将402房屋赠运迁前的房屋共有人潘A,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明示表示放弃,遗嘱继承才失效。虽然,遗嘱继承人潘A于遗产分割前与潘B、潘C签订了05年协议,此行为并不等于“潘A明示对2000年遗嘱继承的放弃”,此时仍是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再者,法律不禁止继承人之间协议约定,但协议标的为他人的遗产,对于此标的协议各方无权处置,在争议产生之后,可以确定此协议无效,遗产应该以遗嘱继承进行分配。此时的有效遗嘱应为2000年遗嘱。
2、提示中的问题:
(1)房屋产权转移是登记生效制,因为所有权人死亡后,产权并不自动转移。
(2)2005年协议处置的标的并不已经属于协议各方,对此标的无权处置,应该属于《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但此处权利人已经不可能追认了,因此我认为应当是无效合同。(另请参考《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3)以上分析应该已经包括问题3了
3、关于遗嘱继承潘A是否明示拒绝的问题:
首先,题中并未明确指出,潘A在订立协议时是否已知2000年遗嘱的存在;
其次,订立协议的内容是以1993年遗嘱的意思而进行的分配,只是对1993年遗嘱的承认,但并未对2000年遗嘱进行明确否认。
因此,此协议中潘A并未明确表示放弃2000年遗嘱。所以我认为一审、二审的判决是依据遗嘱继承判决(发现昨天错写成了法定继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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