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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总工程师应列为第一副厂长(第一副经理)。有的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厂长兼任总工程师或将总工程师列为厂级(经理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
第三章 总工程师的职责
第七条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和地方制订的有关科技方针、政策、法规,带领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
第八条 负责组织企业产品技术发展趋势分析、新产品开发和推动生产技术发展。
第九条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经理)推行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技术攻关,负责解决产品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条 负责把握企业技术发展方向,负责组织制订企业科技发展及技术进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定企业技改及重大技措中的技术方案和为之需要引进的技术、装备,组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领导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工作,审定工艺规范,签发生产技术规程。
第十三条 主管企业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经企业法人授权负责审批并组织实施本企业标准(含内控标准)及各项技术工作标准。
第十四条 主管企业科研、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推广、科技保密、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主管厂(公司)属研究所。负责主持企业技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企业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事项,主管科技外事。
第十七条 负责抓好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工作。
第三章 总工程师的职责
第七条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和地方制订的有关科技方针、政策、法规,带领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
第八条 负责组织企业产品技术发展趋势分析、新产品开发和推动生产技术发展。
第九条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经理)推行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技术攻关,负责解决产品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条 负责把握企业技术发展方向,负责组织制订企业科技发展及技术进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定企业技改及重大技措中的技术方案和为之需要引进的技术、装备,组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领导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工作,审定工艺规范,签发生产技术规程。
第十三条 主管企业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经企业法人授权负责审批并组织实施本企业标准(含内控标准)及各项技术工作标准。
第十四条 主管企业科研、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推广、科技保密、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主管厂(公司)属研究所。负责主持企业技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企业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事项,主管科技外事。
第十七条 负责抓好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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