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问题
一审判决原告部分胜诉,原告就败诉部分提起上诉。然而,被告与法院勾结超期上诉(原告有证据可以证明),按道理说原告未提起上诉的部分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对此已经丧失胜诉权。(正如...
一审判决原告部分胜诉,原告就败诉部分提起上诉。然而,被告与法院勾结超期上诉(原告有证据可以证明),按道理说原告未提起上诉的部分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对此已经丧失胜诉权。(正如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受理了被告的超期上诉请求,并将原告已胜诉部分改判。现原告有证据证明其超期上诉,该情形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再审。有些法律工作者说“超期上诉,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很可能改判。”但是,又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0条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这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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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为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表现,但为了防止个人权利的滥用而导致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民事诉讼法》对此也进行了一些限制。
1、《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但有些原告起诉后,由于受到被告或他人的威胁而被迫撤诉,撤诉时当事人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依民法一般原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故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有些原告是因与对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后而撤诉,因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对于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应予调查核实,依法裁定是否准予原告撤诉,以维护当事人以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或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对于此项司法解释条文在司法实务中应谨慎适用,因为一审判决书中明确告知了当事人权利: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上诉的权利,以及不上诉的法律后果即不上诉则表示服判。如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某项实体权利不提出上诉,则表示当事人已服判,这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表现,即使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只要当事人不上诉主张该项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一般不宜再进行处理。
1、《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但有些原告起诉后,由于受到被告或他人的威胁而被迫撤诉,撤诉时当事人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依民法一般原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故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有些原告是因与对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后而撤诉,因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对于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应予调查核实,依法裁定是否准予原告撤诉,以维护当事人以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或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对于此项司法解释条文在司法实务中应谨慎适用,因为一审判决书中明确告知了当事人权利: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上诉的权利,以及不上诉的法律后果即不上诉则表示服判。如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某项实体权利不提出上诉,则表示当事人已服判,这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表现,即使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只要当事人不上诉主张该项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一般不宜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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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一审判决过了上诉期就已经成为即成事实,拥有法律效力。超期上诉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司法解释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在上诉期内,原被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如发现一审审判的事实(不是法律适用)确实有错误,可以进行改判,但是明显不适用你的情况。
有什么不懂得你可以给我发邮件fulanci@hotmail.com,希望我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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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的案子最好提起再审。再审的理由是:
1、《民诉意见》第178条规定:未在法定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2、《民诉》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条已被《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代替。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1)对方的上诉本身就违法,在据此作出判决更是错案。
(2)着重需证明一审判决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情形。
1、《民诉意见》第178条规定:未在法定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2、《民诉》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条已被《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代替。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1)对方的上诉本身就违法,在据此作出判决更是错案。
(2)着重需证明一审判决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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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 超期上诉 违法,你又有证据。 那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请再审呗。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跟你的情况没关系。 这种条款是怕 一审有错误判决,制定的。你的一审判决没有什么错啊 。而且这条规定是在上诉程序合法的情况下适用的,你这种情况的上诉 本身就是不合法,当然不适用喽 。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
有事可咨询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跟你的情况没关系。 这种条款是怕 一审有错误判决,制定的。你的一审判决没有什么错啊 。而且这条规定是在上诉程序合法的情况下适用的,你这种情况的上诉 本身就是不合法,当然不适用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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