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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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4、确保 教育的战略地位;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 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
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构成因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六、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种类、归责要件、主体
含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特点:1责任的法律规定性;2责任的国家强制力;3责任的专权追究性;4归责的特定性。
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七、依法执教的含义与特征、必要性
含义: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特征:1执教主体的特定性;2执教依据的专门性;3执教性质的特殊性;4权力和义务的双重性。
必要性:1我国教育法律的逐步完善;2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3教育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育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八、教师如何依法执教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2、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3、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九、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和特征、作用、渠道
含义: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特征: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渠道: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
十、教育申诉制度
含义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十一、教育行政复议含义与特点、程序
含义: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于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动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特点:1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2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3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十二、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特征:1行政侵权主体恒定;2行政侵权行为特定;3行政赔偿主体唯一;4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十三、教师违法行为含义和主要类型、表现特征
含义: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主要类型、表现特征:(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4随意开除学生。(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1
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4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5侵犯学生的隐私权;6性侵害。(3)侵犯学生的财产权。(4)侵犯学生的著作权。(5)不
作为侵权:1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2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3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4学校活动组织失职;5饮食安全事故;6未及时向学生监护
人履行告知义务。
十四、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必要措施。
主要法律责任:(1)教师违法行为: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2)教师的法律责任必要措施: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2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4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5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6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7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8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9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结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4、确保 教育的战略地位;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 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
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构成因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六、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种类、归责要件、主体
含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特点:1责任的法律规定性;2责任的国家强制力;3责任的专权追究性;4归责的特定性。
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七、依法执教的含义与特征、必要性
含义: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特征:1执教主体的特定性;2执教依据的专门性;3执教性质的特殊性;4权力和义务的双重性。
必要性:1我国教育法律的逐步完善;2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3教育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育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八、教师如何依法执教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2、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3、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九、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和特征、作用、渠道
含义: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特征: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渠道: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
十、教育申诉制度
含义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十一、教育行政复议含义与特点、程序
含义: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于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动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特点:1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2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3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十二、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特征:1行政侵权主体恒定;2行政侵权行为特定;3行政赔偿主体唯一;4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十三、教师违法行为含义和主要类型、表现特征
含义: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主要类型、表现特征:(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4随意开除学生。(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1
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4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5侵犯学生的隐私权;6性侵害。(3)侵犯学生的财产权。(4)侵犯学生的著作权。(5)不
作为侵权:1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2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3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4学校活动组织失职;5饮食安全事故;6未及时向学生监护
人履行告知义务。
十四、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必要措施。
主要法律责任:(1)教师违法行为: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2)教师的法律责任必要措施: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2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4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5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6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7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8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9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结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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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制化: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3、学业证书制度: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的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证书。
4、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其学业情况的凭证。
5、学制:
6、法律责任: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佥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7、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教育申诉制度: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政8
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不服,或者在其佥权益遭受伤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9、学力:学习能力,即是一种与相应的学历教育毕业的人具有同等学习能力的意思。
10、职业教育: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种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
1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13、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14、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概念:指学生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身体和精神伤害,不包括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
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制化: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3、学业证书制度: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的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证书。
4、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其学业情况的凭证。
5、学制:
6、法律责任: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佥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7、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教育申诉制度: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政8
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不服,或者在其佥权益遭受伤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9、学力:学习能力,即是一种与相应的学历教育毕业的人具有同等学习能力的意思。
10、职业教育: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种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
1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13、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14、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概念:指学生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身体和精神伤害,不包括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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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指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规中调整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条文。
教育法规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规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教育法规是国家统治阶级统治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向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宣布的教育规定和指示,明确要求各有关机关、团体和个人必须执行这些条文。
教师资格考试章节知识点归纳,祝你轻松取证。
移动端题库:http://m.hqwx.com/tiku/jszg/?utm_campaign=baiduhehuoren
PC端题库:http://hqwx.com/tiku/jszg/?utm_campaign=baiduhehuoren
教育法规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规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教育法规是国家统治阶级统治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向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宣布的教育规定和指示,明确要求各有关机关、团体和个人必须执行这些条文。
教师资格考试章节知识点归纳,祝你轻松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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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指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规中调整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条文。在中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行政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地方性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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