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问题(离婚财产分割) 10

法律援助问题(离婚财产分割)请问各位老师一个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 法律援助问题(离婚财产分割)请问各位老师一个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房屋增值的市价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结婚前男方父母帮着付首付,结婚后两口子用自己婚后的收入来还款时,一旦离婚,男方应当拿出一半来取折价补偿给女方,其中包含房屋增值部分。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房屋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离婚时会被分割补偿?不应该只补偿女方还款部分么?求各位老师帮忙解答!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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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增飞
2018-05-18 · TA获得超过6.7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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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里面的各条规定只是家庭关系的部分准则,家庭事务的处理处置方式方法一旦形成事实其法律效力在这些准则之上,另外就是国家设定、设立的原则、精神,例如按劳分配原则,有付出就有回报的原则,对于问题里的情况就要参考这两个原则了,可以按照比例划分,甚至把时间也考虑进划分比例,晚的可以降低比例。实际上离婚是家庭事务,婚姻法里面有关离婚的规定只能用于形成事实的家庭事务之外,问题里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个个人财产应该是广义的,包括和家庭相对而言,对于家庭来说不是个人财产,和配偶也不要这么说
追问
还能再说明白点不 谢谢
百度网友5657f45
2018-05-18 · TA获得超过20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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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指的是结婚证领证日期开始,到离婚判决书下发当天,在这期间属于共同财产收入的一半,你只要有证据,就能多分钱,房子只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是月供金额一人一半。现在都要求男方有房,其实都不知到,房子不论谁名下,另一方都分不多少钱,就是个赔本的事!就算能多要点钱,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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