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什么证据才可以告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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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xk1232000
2019-02-20 · TA获得超过174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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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一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综合我国新婚姻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因为第三者起诉离婚理论上不属于请求对方赔偿的范围,因为在新婚姻法当中规定的过错是属于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暴力等这些情况,当然,这里所谓的第三者是比较模糊的,如果能够收集到证据确实证明对方和第三者长期同居的话,也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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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燕果
2019-02-20 ·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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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有很多种,最为常见的有: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以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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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慧巧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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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主要应由当事人举证的原因除了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外,还有法院审理职责的原因,以及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举证较为方便及时。

在诉讼中,法院承担审查判断证据的责任,有时也要在法庭中宣读、出示证据,甚至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进行上述活动并不属于履行证明活动行为,而属于履行法律赋予的审理职责的行为。法院的上述职责是基于审判权产生的,目的在于准确认定案情,作出正确的裁判
但是由于当事人本身的素质和情感因素的作用,实际生活中常有过激行为出现,引起其他侵权案件,如对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造成侵犯。因此运用合法的方式取得证据也是重要。《民事诉讼法。在合法取证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下进行的录音不能采纳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

在“第三者介入”案件中如何以合法的方式既取得确凿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目前尚有争议。如在郑州和成都被新闻媒体报道并引发各种意见的因妻子“捉奸”拍下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而第三者提出被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实例。我国法律没有把隐私权列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但是在司法解释中,采取了对名誉权时行扩张性解释的方式,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其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对这一规定,有人认为只要是未经同意拍下隐私照片,录下隐私录像被他人看到就侵犯了名誉权,甚至是隐私权,属于不合法行为。但是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主要应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中伤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恶意散播他人的隐私信息行为。如果当事人在自己家拍录下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行为的照片或录像,并且秘而不宣,只作为出庭时的证据,这种情况不应认为是对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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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寄灵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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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有很多种,最为常见的有: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以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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