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影院放的电影有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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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影院,是时下很多地方流行的娱乐场所。私人影院提供音响、屏幕、沙发等设施,消费者可在私密的空间内欣赏商家提供的电影,同时接受商家提供的酒水、茶点等服务。但是,这样的商业模式可能具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两起涉及私人影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大型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iQIYI.COM)”的合法经营者,为采购版权许可支出高额成本,原告经授权享有《杀破狼2》、《十万个冷笑话》等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轻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万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在其经营的“万幕私人影院”中,设有多个豪华包房,在未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自建的局域网利用计算机终端向消费者提供有偿的视频点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置于局域网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涉案影片,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作为独占性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在“万幕私人影院”中提供电源《杀破狼2》、《十万个冷笑话》的点播服务;2、(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计500,000元。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停止了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消费者可以在包厢内利用计算机终端直接登录原告视频网站观看涉案两部影片,有可能是消费者在线观看后,涉案影片被自动缓存在被告的服务器终端中,因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即使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消费者导电消费并非单纯买票看电影,被告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服务。针对上述主张,万幕影院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本案审理中,被告自述,在其经营的万幕私人影院中,每个包厢内设有计算机终端,消费者开机后通过操作计算机终端中预装的播放界面,搜索并播放影片。包厢中计算机终端的硬盘无法存储影片,被告将涉案影片存储在网络服务器终端硬盘内,消费者使用统一的播放界面选择、点播影片,通过店内架设的局域网读取服务器终端的影片并进行播放。
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被告的“万幕私人影院”包厢为计算机终端安装有统一的播放界面,虽然每个包厢的计算机终端没有储存涉案影片,但顾客在播放界面自行选择影片后,通过被告自行假设的局域网网络便可链接至服务器终端。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影片存储在服务器终端中,使用户能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对涉案影片进行播放,该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变成涉案影片系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从原告网站上观看的正版视频而被自动缓存下来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公证记录过程,涉案影片确实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终端上,且通过被告自己的“热力首页”点播界面进行操作,在被告的影片库中可以搜索到涉案影片并进行播放,而如果是消费者播放后的缓存,则不可能存在上述将影片编辑入影片库的行为,因此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尽管私人影院这种经营模式在市场上已经开展多年,但杨浦法院此次判决是上海首例认定私人影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网络”,包括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第三条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行为。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大型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iQIYI.COM)”的合法经营者,为采购版权许可支出高额成本,原告经授权享有《杀破狼2》、《十万个冷笑话》等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轻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万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在其经营的“万幕私人影院”中,设有多个豪华包房,在未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自建的局域网利用计算机终端向消费者提供有偿的视频点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置于局域网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涉案影片,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作为独占性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在“万幕私人影院”中提供电源《杀破狼2》、《十万个冷笑话》的点播服务;2、(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计500,000元。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停止了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消费者可以在包厢内利用计算机终端直接登录原告视频网站观看涉案两部影片,有可能是消费者在线观看后,涉案影片被自动缓存在被告的服务器终端中,因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即使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消费者导电消费并非单纯买票看电影,被告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服务。针对上述主张,万幕影院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本案审理中,被告自述,在其经营的万幕私人影院中,每个包厢内设有计算机终端,消费者开机后通过操作计算机终端中预装的播放界面,搜索并播放影片。包厢中计算机终端的硬盘无法存储影片,被告将涉案影片存储在网络服务器终端硬盘内,消费者使用统一的播放界面选择、点播影片,通过店内架设的局域网读取服务器终端的影片并进行播放。
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被告的“万幕私人影院”包厢为计算机终端安装有统一的播放界面,虽然每个包厢的计算机终端没有储存涉案影片,但顾客在播放界面自行选择影片后,通过被告自行假设的局域网网络便可链接至服务器终端。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影片存储在服务器终端中,使用户能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对涉案影片进行播放,该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变成涉案影片系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从原告网站上观看的正版视频而被自动缓存下来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公证记录过程,涉案影片确实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终端上,且通过被告自己的“热力首页”点播界面进行操作,在被告的影片库中可以搜索到涉案影片并进行播放,而如果是消费者播放后的缓存,则不可能存在上述将影片编辑入影片库的行为,因此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尽管私人影院这种经营模式在市场上已经开展多年,但杨浦法院此次判决是上海首例认定私人影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网络”,包括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第三条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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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没有经过影片发行方的授权就私自在自己的网站上映的电影,都属于侵权,只不过发行方不知道,如果网站流量过大,发行方就会给你发下架的影片侵权书,要求你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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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可分为;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VOD点播授权
运营模式决定办理哪种版权
放映权:利用电影来盈利,主要针对院线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VOD点播授权:比如系统是多功能的,可以看电影、也可以唱歌、上网、看直播,按时间收费,打造娱乐综合体,不是单单只看电影,像这种只需要办理VOD点播授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系统多功能以聚空间为代表的)
如果系统只能看电影,就要买国家指定设备办理放映权(很贵)
运营模式决定办理哪种版权
放映权:利用电影来盈利,主要针对院线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VOD点播授权:比如系统是多功能的,可以看电影、也可以唱歌、上网、看直播,按时间收费,打造娱乐综合体,不是单单只看电影,像这种只需要办理VOD点播授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系统多功能以聚空间为代表的)
如果系统只能看电影,就要买国家指定设备办理放映权(很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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