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病医保是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企业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上报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拨付。在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具体如下:
一、统筹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范围: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 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二、缴纳
缴费标准和费用列支:
1.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3.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注:以上员工个人应缴纳部份现在是由公司为参加统筹的员工负担,作为公司为员工额外增加的福利,且未从工资中扣除。
三、医疗管理
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转院审批手续。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
四、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医疗费用支付金额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 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5. 5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扩展资料: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一) 参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
2、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本市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报销结算单;
3、门急诊病历、住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4、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书。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出具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 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
2、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
3、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本市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报销结算单;
4、门急诊病历、住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出具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病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