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具体是怎么调整的?
8月2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其调整为15.4%。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此次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划定为15.4%,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透露,这是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利率保护的关系。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贺小荣表示,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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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调整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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