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2020年新规离婚
新的《民法典》婚姻法就离婚问题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有关离婚冷却期的新规定。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可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经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又提起离婚诉讼,分居超过一年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挥霍了财产,法院可以少给或者不给离婚中挥霍的一方共同财产。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届时,该条例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的司法解释将无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都要求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有意愿,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已破裂,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应准予离婚调解失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持续存在;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军人同意,但军人有严重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双方希望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离婚,不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扩展资料: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应由哺乳期的母亲抚养。经母乳喂养的子女,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双方应就费用的数额和持续时间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来协议或者确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子女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主要原因消失后,恢复探视权。
新婚姻法民法典具体对离婚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020年,这种情况下,夫妻不能离婚,但可以直接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