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存在意义
在当前的市场上有存在的意义。根据保险法的定义:狭义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广义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无论是哪种定义,保险合约本质上都是一种对赌协议,是金钱和风险的对赌。实际上,保险合约可以视为期权的一种形式,投保人的保费相当于期权费,合约标的是相应的财产价值,或者被保险人的健康状态等。或许有人觉得期权的标的是现金或等价物(如股价、期货价等),不同于健康状态、生命长度等;然而,通过保险精算等手段,保险公司正是把这些本不容易估价的东西转化为可以用现金度量的价值。因为当前的市场对于常见的保险标的还缺乏有效的估值,保险公司能够提供这样的服务,尤其在人寿保险方面。这是保险公司区别于其他机构的重要因素,也是保险合约比期权合约昂贵的基础。实际上,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和投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线。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投行化”,投行也可以“保险公司化”。市场的逐渐成熟终究会消除现有保险业务的壁垒,保险将不再是保险公司的专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必然消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供高度个性化、精品化的保险服务,降低自身业务的可替代性。只要市场无法复制其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就仍然可以获取超额收益。综上,只要保险需求还在,保险公司就会在,虽然保险行业、保险模式可能会不断变革。【非保险专业观点,狗屁不通之处恳请各路大虾多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