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零售户长期不开门但还订着烟为被烟草局怎么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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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也就是说,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自己的订购卷烟账号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属于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范畴。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等规章规定,由烟草专卖局依法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五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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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也就是说,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自己的订购卷烟账号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属于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范畴。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等规章规定,由烟草专卖局依法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五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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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问的是:烟草零售户长期不开门,但还订着烟,会被烟草专卖局怎么处罚?
一般来说你这种情况如果被烟草专卖局发现或者其他人举报查实后,因为你不正常经营行为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营销部门停止供货等处理。 严重的会被取消经营资格,也就是强制注销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现在各地的烟草行政许可都进行了进一步的严格规范,重新办证都存在较大的难度,所以一定要守法正常经营。
一般来说你这种情况如果被烟草专卖局发现或者其他人举报查实后,因为你不正常经营行为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营销部门停止供货等处理。 严重的会被取消经营资格,也就是强制注销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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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也就是说,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自己的订购卷烟账号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属于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范畴。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等规章规定,由烟草专卖局依法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五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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