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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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 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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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的定义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制造销售假药犯罪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活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犯罪对象是假药。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或贩卖假药的行为。制造假药是指用不合格的原料或配方制作、生产假药。贩卖假药是指转手倒卖或者销售自己生产、制造的假药。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二、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非药品冒出药品的按假药论处。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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