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金华小学入学政策年龄规定及入学条件报名时间
各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等有关招生工作的系列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制度,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广大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区为主管理的原则。各区教育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省、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2. 坚持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招生政策,确保按学区招生。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法定监护人的常住地,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现状,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3.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原则。强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逐步将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作为其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条件,统筹解决符合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三、招生办法
1. 入学政策年龄。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政策年龄必须年满6周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间出生),要确保符合规定的市区适龄儿童少年都拥有相应的学位。
2. 时间安排。公办小学、初中学区内学生报名时间为7月2-3日;有空余学额的学校,7月5日接受有房无户务工人员子女报名,7月7日接受其他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报名。7月10日,学校进行招生情况公示。7月20日,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完成招生工作。
3. 学区划分。保持小学、初中学区相对稳定,学区由各区教育局研究确定后统一对外公布(“金华教育网”可查询)。
4. 报名办法。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学区认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有私有住房的,按户口与父母(法定监护人)的私有住房一致的原则确定学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无私有住房,按户口所在地确定学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有私有住房,未落户但已经申领居住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要求,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号)规定,区教育局要细化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探索并推行与本地居住证积分量化管理制度相配套的量化入学政策和措施,方便学校操作。
市区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到对应的学区学校报名。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按所在区教育局规定报名。
5. 特殊儿童少年入学。适龄的视障儿童到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招生联系电话:0571-63461643),适龄的听障、智障儿童到金华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89139502、89139501)。适龄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可到所在学区学校随班就读,适龄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可由所在学区学校送教上门。
四、工作要求
1. 全面推行“阳光招生”。招生前,区教育局和学校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宣传栏、网站及学校家长会等渠道,把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学区划分)、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办法、报名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咨询。学校要严格对报名材料进行查验,确保报名材料真实可靠。家长在招生录取现场签订报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 科学确定招生学区,合理控制班额。各区教育局应在对辖区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和生源情况,科学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要按照《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要求严格控制班额。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要严格设置学校的班级数和班额数。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
3. 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应严格做到免试入学,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招生,严格执行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与规范办学考核挂钩。跨区招收的学生,在学籍迁移时,要求相关区教育局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迁移学籍档案。学校遇到无法确定儿童少年是否属于本学区的特殊情况,应上报区教育局界定。涉及到两个区的学区界定有异议的,由相关区教育局协调确定。经区教育局界定学区的,学校不得拒收。
4.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应立足于当地招生,招生工作应始终贯彻落实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市属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批;区属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切实遵守免试入学规定,民办学校招生可通过面谈形式进行,严禁通过考试、测试进行招生,严禁通过培训机构等搞变相招生考试、测试。民办小学、初中面向市区招生工作从中考后开始。
5. 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6. 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区教育局要按照招生工作职责,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对学校招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招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及时查处。市教育局在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考核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考核。对热点学校的招生,采取交叉审核的办法进行录取,录取名单直接报相关区教育局。对其他学校采取抽查招生结果的办法进行监督,确保招生公正公平。区教育局纪检部门要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7. 积极推进教育均衡。各区教育局要积极推动新区学校配套建设,切实做到学校建设和城市发展同步。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稳步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积极推动教师有序合理流动,引导优秀教师向岗位空缺的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流动,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向学生及家长广泛宣传中考招生政策的改革变化,尤其是要宣传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定向分配招生名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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