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国际奥委会合法席位的决议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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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979年10月25日,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会议在日本名古屋召开,通过承认中国奥委会为全国性奥委会、恢复中国在国际奥委会合法席位的决议。11月26日,国际奥委会于洛桑宣布,经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通讯表决,批准执委会名古屋会议有关中国代表权的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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