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带宠物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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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各地规定不同,以广州市为例。
法律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1、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2、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3、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4、餐厅,酒店和食品商店。
5、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6、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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