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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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传统是我国教育的基础和源泉。同时,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是我国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坚持教育的这一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规模地准备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的合格人才,是我国教育立法首先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
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
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法律依据
《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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