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与双方共同财产该如何区分?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如果在一段感情中有一方选择了背叛,那么这段婚姻终究也走不长远。
这两天刷新闻的时候看到庄河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案件大致内容是说一对夫妻(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至今已经30年了,并且育有一女,生活原本过得十分不错,但是妻子李女士却发现王先生背叛感情,更是赠予另外一名女性钱款总计379万元。
李女士得知这样的事情肯定是难以接受的,一气之下她把两人诉至法院,并且要求自己丈夫的qing人(小霞)全额返还379万元的钱款。
对此,小霞不认可,还声称自己也是受害人。小霞说:“王先生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所以双方才交往,我也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却总是被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并不知道王先生真实的婚姻状态。目前与王先生育有一子,现已十岁,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不过法院最终判决,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小霞返还全部钱款379万元。而对于小霞说的“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则表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小霞的该项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张。”
对于法院的审理判决,我认为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十分合理。因为王先生给小霞的379万元是在其和妻子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的这种行为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同时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是没有单独处理权的。
说到这里,顺便给小伙伴们普及一下如何去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双方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见,王先生的那379万属于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无疑,他单方面的赠予行为肯定也是无效的。
其实,这种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本来就是让人感到鄙yi的。如果再牵扯到金钱,那么婚外的感情看起来更像是一场交易。而交易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既伤害了对方的家庭,也让当事人一辈子抬不起头,活在他人的言语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