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归哪个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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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收费是归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路边停车位的相关规定:
1、路边车位收费在我国是合法的;
2、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3、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4、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对于街边停车乱收费的处理:
1、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同时也可以向一些投诉部门进行检举揭发;
2、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58价格监督热线以及12315消费者热线等就路边停车收费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3、市民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或者物价局进行反应,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停车收费的定价方式主要有两种:
1、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主要是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配套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交通枢纽和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等。
2、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是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兴建的停车场,如商场、写字楼、娱乐场所等,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的经营者自主制定。
国家明确要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的范围。停车场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位的相关规定:
1、路边车位收费在我国是合法的;
2、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3、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4、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对于街边停车乱收费的处理:
1、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同时也可以向一些投诉部门进行检举揭发;
2、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58价格监督热线以及12315消费者热线等就路边停车收费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3、市民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或者物价局进行反应,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停车收费的定价方式主要有两种:
1、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主要是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配套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交通枢纽和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等。
2、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是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兴建的停车场,如商场、写字楼、娱乐场所等,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的经营者自主制定。
国家明确要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的范围。停车场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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