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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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建立健全有关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对农药、化肥和其它有害物质在食品中允许的残留量制定限制标准(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已成为国际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它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技术标准之一,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的技术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保护人体健康、保证食品安全的“技术壁垒”。残留物最高限量的确定是以“食品中相关物质的残留量对保证人体健康安全毫无疑虑”为前提。农产品的高产丰收往往和食品的安全保障呈现为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资料表明,农产品的增产因素中,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的贡献率占全部收成的70%,对保障食品的安全供给功不可没,但农药和肥料的错误使用会危害人和动物健康、危害生态系统。化学农药的使用除了可带来直接危害外,还可通过生物富集在体内形成较高残留,再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残留的“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危害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癌症发病率上升了69%,死亡率增长了29.4%,畸形儿数量增加。因此,制定严格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健康,建设“放心菜篮子工程”的重要举措,明确的技术标准可从市场准入着手公平地守卫食品安全关。
二、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国际贸易中新贸易保守主义的“绿色壁垒”。虽然WTO的一个重要宗旨是“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它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但各国在实际操作中,在遵守WTO的各种协议的情况下,都从维护本国的利益出发把协议条款用好用足。由于食品中“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和相关的“取样程序和检测方法标准”等属于“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根据WTO乌拉圭回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各国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有权采取此类措施,以保护本国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保护环境。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削减关税和其它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同时,常采用非关税的高要求的技术标准。从某种意义说,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壁垒已演变成以“环境标准”和“食品标准”为主导的“绿色壁垒”(也称环境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这是贸易保守主义的死灰复燃,是以“绿色壁垒”为主要手段的新贸易保守主义的抬头。“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和相关的“取样程序和检测方法标准”是最常用的“绿色壁垒”标准,发达国家经常利用这类标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的农产品市场免受外来冲击。
面临“人世”(WTO)的新条件,我国如何在国际贸易中掌握主动权,在农产品国际贸易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研究和掌握国际农产品主要市场的食品安全标准十分重要。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地组织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才能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进口地的食品安全标准,如近年来我国茶叶对欧盟的出口大量滑坡,主要原因是氰戊菊酯(Fenvalerat和Es—fenvalerat)严重超标,欧盟现行标准中其残留最高限量值为0.05mg/kg,比较发现溴氰菊酯(Deltamethrin)、氯氰菊酯(Cypermethrin)的残留最高限量值较高,分别为5.00mg/kg和0.50mg/kg,以这两种农药取代氰戊菊脂的使用,既能达到同样的植物保护效果,又易通过欧盟标准,此办法已成为我国茶叶出口欧盟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食品安全的国际标准可作为制定和完善我国相关标准的借鉴,通过对贸易伙伴和我国常用农药的比较,对“他有我无”、“他多我少”、“他重我次”的农药从高从严地确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残留最高限量和检测方法,可有效地把超标农产品拒于国门之外,保护和发展我国的农业。
三、不断增高的绿色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等已成为新的“贸易战争”的主要手段。
国际贸易竞争中可操作性强的环保和食品卫生标准日趋严格,而且实用的技术壁垒越筑越高。现在,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不仅检测相关物质的残留量,而且生态环境标准和生产条件标准也已成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因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合格而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是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我国茶叶出口受挫,与茶叶进口地更严格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有关,欧盟自2000年7月1日起对进口茶叶实施新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检查项目由20世纪80年代的6种扩大为现在的62种,严重限制了我国茶叶对欧盟的出口。
四、不断完善的技术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在贸易需求和社会需求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一方面,国际农产品市场已发展成为“买方市场”,为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符合WTO原则的技术标准越来越严。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对残留危害的新研究、新认识都迫使技术标准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与时俱进,以保证残留物限制种类和限制量值和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步。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起步较晚,长期以来主要关注农产品数量增长,农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未放在重要位置,随着经济迅速发展,近10多年来关于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等标准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已颁布了与水果有关的50种农药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无公害蔬菜产品质量标准,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无公害蔬菜生产肥料使用准则,农药合理使用准则,79种农药在32种(类)农副产品中197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等。但我国的残留物测定方法标准和最高限量标准不够协调和系统,与水果有关的50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尚有21种农药未提供检验程序和方法,无法检测残留量,也就无法评价是否超过最高限量标准。所以,在修订和完善我国技术标准时,要注意“测定方法标准”和“最高限量标准”的配套协调和可操作性;要有针对性地实施我国的环境战略,系统地建立健全能够真正保护和发展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技术标准体系;要尽快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尽快和国际接轨。
一、食品安全的技术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保护人体健康、保证食品安全的“技术壁垒”。残留物最高限量的确定是以“食品中相关物质的残留量对保证人体健康安全毫无疑虑”为前提。农产品的高产丰收往往和食品的安全保障呈现为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资料表明,农产品的增产因素中,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的贡献率占全部收成的70%,对保障食品的安全供给功不可没,但农药和肥料的错误使用会危害人和动物健康、危害生态系统。化学农药的使用除了可带来直接危害外,还可通过生物富集在体内形成较高残留,再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残留的“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危害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癌症发病率上升了69%,死亡率增长了29.4%,畸形儿数量增加。因此,制定严格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健康,建设“放心菜篮子工程”的重要举措,明确的技术标准可从市场准入着手公平地守卫食品安全关。
二、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国际贸易中新贸易保守主义的“绿色壁垒”。虽然WTO的一个重要宗旨是“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它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但各国在实际操作中,在遵守WTO的各种协议的情况下,都从维护本国的利益出发把协议条款用好用足。由于食品中“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和相关的“取样程序和检测方法标准”等属于“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根据WTO乌拉圭回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各国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有权采取此类措施,以保护本国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保护环境。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削减关税和其它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同时,常采用非关税的高要求的技术标准。从某种意义说,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壁垒已演变成以“环境标准”和“食品标准”为主导的“绿色壁垒”(也称环境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这是贸易保守主义的死灰复燃,是以“绿色壁垒”为主要手段的新贸易保守主义的抬头。“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和相关的“取样程序和检测方法标准”是最常用的“绿色壁垒”标准,发达国家经常利用这类标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的农产品市场免受外来冲击。
面临“人世”(WTO)的新条件,我国如何在国际贸易中掌握主动权,在农产品国际贸易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研究和掌握国际农产品主要市场的食品安全标准十分重要。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地组织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才能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进口地的食品安全标准,如近年来我国茶叶对欧盟的出口大量滑坡,主要原因是氰戊菊酯(Fenvalerat和Es—fenvalerat)严重超标,欧盟现行标准中其残留最高限量值为0.05mg/kg,比较发现溴氰菊酯(Deltamethrin)、氯氰菊酯(Cypermethrin)的残留最高限量值较高,分别为5.00mg/kg和0.50mg/kg,以这两种农药取代氰戊菊脂的使用,既能达到同样的植物保护效果,又易通过欧盟标准,此办法已成为我国茶叶出口欧盟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食品安全的国际标准可作为制定和完善我国相关标准的借鉴,通过对贸易伙伴和我国常用农药的比较,对“他有我无”、“他多我少”、“他重我次”的农药从高从严地确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残留最高限量和检测方法,可有效地把超标农产品拒于国门之外,保护和发展我国的农业。
三、不断增高的绿色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等已成为新的“贸易战争”的主要手段。
国际贸易竞争中可操作性强的环保和食品卫生标准日趋严格,而且实用的技术壁垒越筑越高。现在,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不仅检测相关物质的残留量,而且生态环境标准和生产条件标准也已成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因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合格而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是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我国茶叶出口受挫,与茶叶进口地更严格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有关,欧盟自2000年7月1日起对进口茶叶实施新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检查项目由20世纪80年代的6种扩大为现在的62种,严重限制了我国茶叶对欧盟的出口。
四、不断完善的技术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在贸易需求和社会需求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一方面,国际农产品市场已发展成为“买方市场”,为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符合WTO原则的技术标准越来越严。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对残留危害的新研究、新认识都迫使技术标准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与时俱进,以保证残留物限制种类和限制量值和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步。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起步较晚,长期以来主要关注农产品数量增长,农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未放在重要位置,随着经济迅速发展,近10多年来关于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等标准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已颁布了与水果有关的50种农药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无公害蔬菜产品质量标准,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无公害蔬菜生产肥料使用准则,农药合理使用准则,79种农药在32种(类)农副产品中197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等。但我国的残留物测定方法标准和最高限量标准不够协调和系统,与水果有关的50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尚有21种农药未提供检验程序和方法,无法检测残留量,也就无法评价是否超过最高限量标准。所以,在修订和完善我国技术标准时,要注意“测定方法标准”和“最高限量标准”的配套协调和可操作性;要有针对性地实施我国的环境战略,系统地建立健全能够真正保护和发展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技术标准体系;要尽快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尽快和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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