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字数不少于500字

1996年5月底,民航陕西省A市机场所属的开放公司与某港商合资兴办的“阳光”公司的出租车投入运营,从此开始,A市机场即不再允许其他出租车从机场向往拉客人。社会上的出租车只... 1996年5月底,民航陕西省A市机场所属的开放 公司与某港商合资兴办的“阳光”公司的出租车投入运营,从此开始,A市机场即不再允许其他出租车从机场向往拉客人。社会上的出租车只能往机场送客人,将客人送到机场后即空车返回;若被发现从机场向外拉客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甚至扣车。而“阳光”公司的车则可以自由向机场内外接送客人。民航A市机场这一做法,实际是将送客人出机场的出租车营业业务全部交给了“阳光”公司,可该公司的出租车价位相对都比较贵,乘客和其他出租车经营者对此都感到不满。
问:(1)民航陕西省A市机场是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主体?具体理由。
(2)该机场的做法合法与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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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rpio_venus
2010-09-10 · TA获得超过77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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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属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公用事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这类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危害在于排斥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来看,A市机场属于公共交通,涵盖在公用事业之内,自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

2 机场做法明显不合法,其一,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二,机场不是执法单位,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无权对出租车罚款、扣车。

这种案列分析居然还要500字,吃饱了撑得也撑不到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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