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什么的规定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规定详情如下:
1、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2、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所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3、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4、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5、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6、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2024-12-27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