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应遵循哪些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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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包装的标准有:
1、未包装的产品应贮存于防雨、通风、干燥的地方。并将产品垫好,以防止受潮、损坏。产品必须经过质量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包装前产品必须经包装检查员检查。
2、包装前产品上的灰尘及其他脏物必须清除干净,整个包装过程必须注意清洁,以保证包装质量。防爆电器产品和电力传动控制装置须罩上塑料袋后再装入包装箱,外包装采用简易包装的产品,须先用塑料袋包装。
3、装入箱内的产品必须可靠地固定,不应窜动。固定方式根据产品的结构选定,以螺栓固定或以木楞(块)垫紧压紧。在采用木楞(块)固定产品时,严禁垫、压产品的薄弱部位,饥滚隐例如:电控产品带玻璃的门烂厅等。
4、当被包装的产品质量在50kg以上或包装木箱的体积在1m3以上时,在箱身档的棱角处必须钉上铁包角,对于端板为整块板而无端档的木箱、纤维板箱以及电力传动控制设备的包装木箱,在木箱封钉之后,必须用钢带钉牢于木箱四周,木箱两端各钉一道。
5、自发货之日起,在正常的储运条件下,包装箱的保护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内,被包装的产品应完整无损。
二、在进行产品包装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保护产品的原则
产品包装首先要保护产品质量,保持产品数量。要根据产品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如:固态、液态、笨重、易燃、易碎、贵重、精密等,选用包装材料和包装技术。包装材料、包装强度、包装方法等必须适合产品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保证产品不损坏、不变质、不变形、不渗漏等。
2.便于使用的原则
为了方便用户和满足购买者的不同需要,包装的容量和形状应当多种多样。例如包装的容量要考虑到贮存、陈列、携带和使用的方便。在保证包装封口严密的条件下,要求容易开启,为适应消费者的不同需要,可以采用单件包装、多件包装和配套包装。此外,还要注意尽量采用可供重复使用和再备悔生的包装器材,以便于处理废弃包装和充分利用包装材料。
3.便于运输保管与陈列的原则
销售包装一般要排列组合成中包装和运输包装,才能适应运输和贮存的需要。因此,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尺寸大小,应同运输包装的要求相吻合,以便运输和储存。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销售包装的体积,以利于节省包装材料和运输、储存费用。
产品零售前,一般都陈列在货架上,成千上万的产品,通过堆叠、悬挂、摆放等方式,形成了一个琳琅满目的产品海洋。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既要便于陈列摆放,又要便于用户识别和选购,如采用透明包装和"开窗"包装等。
4.美观大方的原则
产品包装的好坏,即可反映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又是企业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艺术修养、科学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销售包装具有美化产品、宣传产品的作用。因此,包装造型要美观大方、图案生动形象,不落俗套,不搞模仿、类同,尽量采用新材料、新图案、新形状,看后使人得到一种美的享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1、未包装的产品应贮存于防雨、通风、干燥的地方。并将产品垫好,以防止受潮、损坏。产品必须经过质量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包装前产品必须经包装检查员检查。
2、包装前产品上的灰尘及其他脏物必须清除干净,整个包装过程必须注意清洁,以保证包装质量。防爆电器产品和电力传动控制装置须罩上塑料袋后再装入包装箱,外包装采用简易包装的产品,须先用塑料袋包装。
3、装入箱内的产品必须可靠地固定,不应窜动。固定方式根据产品的结构选定,以螺栓固定或以木楞(块)垫紧压紧。在采用木楞(块)固定产品时,严禁垫、压产品的薄弱部位,饥滚隐例如:电控产品带玻璃的门烂厅等。
4、当被包装的产品质量在50kg以上或包装木箱的体积在1m3以上时,在箱身档的棱角处必须钉上铁包角,对于端板为整块板而无端档的木箱、纤维板箱以及电力传动控制设备的包装木箱,在木箱封钉之后,必须用钢带钉牢于木箱四周,木箱两端各钉一道。
5、自发货之日起,在正常的储运条件下,包装箱的保护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内,被包装的产品应完整无损。
二、在进行产品包装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保护产品的原则
产品包装首先要保护产品质量,保持产品数量。要根据产品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如:固态、液态、笨重、易燃、易碎、贵重、精密等,选用包装材料和包装技术。包装材料、包装强度、包装方法等必须适合产品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保证产品不损坏、不变质、不变形、不渗漏等。
2.便于使用的原则
为了方便用户和满足购买者的不同需要,包装的容量和形状应当多种多样。例如包装的容量要考虑到贮存、陈列、携带和使用的方便。在保证包装封口严密的条件下,要求容易开启,为适应消费者的不同需要,可以采用单件包装、多件包装和配套包装。此外,还要注意尽量采用可供重复使用和再备悔生的包装器材,以便于处理废弃包装和充分利用包装材料。
3.便于运输保管与陈列的原则
销售包装一般要排列组合成中包装和运输包装,才能适应运输和贮存的需要。因此,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尺寸大小,应同运输包装的要求相吻合,以便运输和储存。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销售包装的体积,以利于节省包装材料和运输、储存费用。
产品零售前,一般都陈列在货架上,成千上万的产品,通过堆叠、悬挂、摆放等方式,形成了一个琳琅满目的产品海洋。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既要便于陈列摆放,又要便于用户识别和选购,如采用透明包装和"开窗"包装等。
4.美观大方的原则
产品包装的好坏,即可反映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又是企业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艺术修养、科学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销售包装具有美化产品、宣传产品的作用。因此,包装造型要美观大方、图案生动形象,不落俗套,不搞模仿、类同,尽量采用新材料、新图案、新形状,看后使人得到一种美的享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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