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该不该让伴侣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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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让房证加上你的名字,没有错!
但是,建议你多去了解婚姻法。婚姻是一件美好的事儿,你要的是对自己的生活有所保障,也没错。那么你的伴侣买的房子,是全款吗,如果你拿房款钱数一半了,你伴侣应给房证写你的名字,这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假如房款是人家父母全款买的,你要求写上你的名字,就不合情合理了。而且即使写你的名字,也和你没有关系,除了你们有书面协议。
房子如果贷款买的,你拿房子装修钱,婚后你们一起还房贷,你可以合理提出写上你的名字,不过分。
婚姻是幸福美好的事,你可以和你的伴侣,多沟通商量好,每个女孩嫁人,都希望婚姻情感和物质对自己有所保障,外一哪天过不好了,也有属于自己的那份物质保障。
如果你希望房证上写你的名字,你心里会安稳,建议你去咨询一下,婚姻法和法律的条文,有的事不都是按自己心愿为主的。
婚姻家庭过的幸福快乐,在于俩人真心的交流呵护理解和包容!不是房子写了你的名字,就能保证你们的婚姻生活就会幸福安稳,最后祝你心想事成,婚姻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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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结婚前不该让伴侣在房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因为这样会让自己的婚姻基础大打折扣。
不应该在婚前让伴侣将自己的名字加在房证上的原因有。因为在婚前的财产和你一点关系都没有,你怎么能好意思说把自己的名字加上去 ,如果真的把你的名字写上去,那你的人格也就降低了。具有良好的爱情基础的婚姻,是不计钱财物品的,因为真正的爱情是高于一切的 。
所以在找对象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对方的人品,如果有提出向上述所说的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写在婚前伴侣的房证上,就要重新考虑你们的恋爱关系的问题,因为这种婚姻的基础是有隐患的,是不牢靠的。为了健康长久的婚姻,一定要慎重。
不应该在婚前让伴侣将自己的名字加在房证上的原因有。因为在婚前的财产和你一点关系都没有,你怎么能好意思说把自己的名字加上去 ,如果真的把你的名字写上去,那你的人格也就降低了。具有良好的爱情基础的婚姻,是不计钱财物品的,因为真正的爱情是高于一切的 。
所以在找对象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对方的人品,如果有提出向上述所说的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写在婚前伴侣的房证上,就要重新考虑你们的恋爱关系的问题,因为这种婚姻的基础是有隐患的,是不牢靠的。为了健康长久的婚姻,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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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道德上来讲,这是一种道德绑架。
你爱我,你就应该在你的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
我们是一家人,你就应该在你的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
我们会结婚,婚后,你的父母就是我的父母,你就应该在你的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
结婚后,我们会生孩子,孩子会姓男方姓氏,你就应该在你的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
结婚后,我们不会离婚,你就应该在你的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
……
这样的理由实在是太多了,想要为自己在双方的婚姻关系中争的更多的筹码,主张较多的权利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方式方法是不合适的。
在任何一种关系中,如果任何一方不断的索取而不是付出,即使索取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也有可能会以曾经索取的方式而付出。
其次、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
就房子的定性来看,男方父母在男方婚前已经给男方购买了房子,并且装修已经基本完成,这就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的因素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并不仅仅是将你的名字加到房产证而已,从法律效力来看,是男方实施了赠与行为,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男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你一部分,当然双方是可以在房产证上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如果双方在产证上没有明确的约定各自的份额,视为共同共有;
冠姓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对孩子的姓名权是平等的,孩子是可以姓男方的姓,也是可以姓女方的姓的。也可以生两个孩子,一个姓男方的姓,一个姓女方的姓,这样的情况在实践当中是比较常见的,这并不是什么决定性因素;
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来看,财产的所有或者分割时,还是会更多的倾向于出资方,哪方出资的,即使是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了女方名字之后,女方也不必然一定会拿到待分割房产的一半。出现双方的感情破裂,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共同出资,出资比例等情况综合而定,做的分割;
从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即使是男方的婚前房子,女方也是有合法的使用权的,这种使用权并不等同于租赁房屋的使用权,从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另外,感情是双方是否结婚的基础,如果双方的感情确实比较稳定,就选择结婚;如果双方是因为房子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而走到一起,那么,在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也很可能会因为房子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而分离。
赠与行为是赠与方主动实施的一种行为,而不是受赠方要求对方赠与。
说白了,就是,“我可以给你,但是你不能要。”在你张嘴要的情况下,即使我愿意给,也不愿意了。
最后,在婚姻关系中,要养成独立自主的性格或者习惯。不要觉得或者等待别人(这里的别人包括出自己之外的任何人)的施舍,因为任何人没有这样的义务。
自己想要的东西自己努力去获得,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创造条件去获得。
你爱我,你就应该在你的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
我们是一家人,你就应该在你的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
我们会结婚,婚后,你的父母就是我的父母,你就应该在你的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
结婚后,我们会生孩子,孩子会姓男方姓氏,你就应该在你的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
结婚后,我们不会离婚,你就应该在你的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
……
这样的理由实在是太多了,想要为自己在双方的婚姻关系中争的更多的筹码,主张较多的权利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方式方法是不合适的。
在任何一种关系中,如果任何一方不断的索取而不是付出,即使索取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也有可能会以曾经索取的方式而付出。
其次、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
就房子的定性来看,男方父母在男方婚前已经给男方购买了房子,并且装修已经基本完成,这就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的因素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并不仅仅是将你的名字加到房产证而已,从法律效力来看,是男方实施了赠与行为,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男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你一部分,当然双方是可以在房产证上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如果双方在产证上没有明确的约定各自的份额,视为共同共有;
冠姓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对孩子的姓名权是平等的,孩子是可以姓男方的姓,也是可以姓女方的姓的。也可以生两个孩子,一个姓男方的姓,一个姓女方的姓,这样的情况在实践当中是比较常见的,这并不是什么决定性因素;
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来看,财产的所有或者分割时,还是会更多的倾向于出资方,哪方出资的,即使是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了女方名字之后,女方也不必然一定会拿到待分割房产的一半。出现双方的感情破裂,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共同出资,出资比例等情况综合而定,做的分割;
从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即使是男方的婚前房子,女方也是有合法的使用权的,这种使用权并不等同于租赁房屋的使用权,从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另外,感情是双方是否结婚的基础,如果双方的感情确实比较稳定,就选择结婚;如果双方是因为房子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而走到一起,那么,在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也很可能会因为房子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而分离。
赠与行为是赠与方主动实施的一种行为,而不是受赠方要求对方赠与。
说白了,就是,“我可以给你,但是你不能要。”在你张嘴要的情况下,即使我愿意给,也不愿意了。
最后,在婚姻关系中,要养成独立自主的性格或者习惯。不要觉得或者等待别人(这里的别人包括出自己之外的任何人)的施舍,因为任何人没有这样的义务。
自己想要的东西自己努力去获得,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创造条件去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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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一个人的终生大事。婚前买房买车也都基本成为了必须的“程序”。通常在结婚之前我们往往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有时在结婚之前,另一方会要求我们提前在房产证上加名字。那么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字有用吗?现在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婚前财产
认定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领取结婚证前就已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
其主要包括: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
3、婚前财产在婚前产生的孳息;
4、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5、一方婚前所有的个人生活用品。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二、婚前个人房产的房产证上加名的法律后果
婚前个人全款出资购买房屋,出资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属于出资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房产证上加名,则使被加名人取得房屋的部分产权。
目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加名:
1、赠与: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当赠与的对象为自己的配偶,则不需要办理赠与公证。
2、买卖: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被加名人。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
3、析产: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房屋产权人拟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选择房屋析产登记。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无论采取是上述哪一个方式,最终的法律后果是使得被加名人对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房屋成为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是无关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一人一半。然而在司法实践的判例中,目前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虽然确定加名字的一方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一些法官还常常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实际产权份额不足一半。
三、主要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0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婚前财产
认定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领取结婚证前就已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
其主要包括: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
3、婚前财产在婚前产生的孳息;
4、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5、一方婚前所有的个人生活用品。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二、婚前个人房产的房产证上加名的法律后果
婚前个人全款出资购买房屋,出资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属于出资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房产证上加名,则使被加名人取得房屋的部分产权。
目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加名:
1、赠与: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当赠与的对象为自己的配偶,则不需要办理赠与公证。
2、买卖: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被加名人。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
3、析产: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房屋产权人拟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选择房屋析产登记。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无论采取是上述哪一个方式,最终的法律后果是使得被加名人对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房屋成为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是无关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一人一半。然而在司法实践的判例中,目前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虽然确定加名字的一方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一些法官还常常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实际产权份额不足一半。
三、主要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0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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