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用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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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偿献血政策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无偿献血是健康人出于高尚目的捐献的,不但质量高,传染疾病的几率也大大降低。无偿献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弘扬利他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还有利于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健康。所以无偿献血解除他人的病痛、挽救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二、无偿献血有哪些规定?
国家提倡 18 周岁至 55 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 60 周岁。地方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法规定执行。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严禁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血。
三、办理免费用血的程序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可以到中心血站按规定报销用血费用,请事先准备以下资料:
1、献血证;
2、医院诊断证明(盖章);
3、医院输血时的交叉配血单;
4、出院费用明细单(盖章);
5、出院结算发票(盖章);
6、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7、献血者亲属用血的,还需提交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无偿献血是健康人出于高尚目的捐献的,不但质量高,传染疾病的几率也大大降低。无偿献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弘扬利他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还有利于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健康。所以无偿献血解除他人的病痛、挽救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二、无偿献血有哪些规定?
国家提倡 18 周岁至 55 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 60 周岁。地方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法规定执行。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严禁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血。
三、办理免费用血的程序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可以到中心血站按规定报销用血费用,请事先准备以下资料:
1、献血证;
2、医院诊断证明(盖章);
3、医院输血时的交叉配血单;
4、出院费用明细单(盖章);
5、出院结算发票(盖章);
6、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7、献血者亲属用血的,还需提交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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