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鸡新城疫疫苗治疗小猪拉稀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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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鸡新城疫苗治疗猪病毒性腹泻应当叫停
如果作为一项学术上的研究,倒也无可厚非。但要作为一项经验,在技术上广而推之,从当前兽药的行业管理要求看,笔者认为应当予以制止。
1、从兽药使用的要求看,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兽药的标笺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学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同时也规定了“兽药的标笺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由此可见,兽药的说明书不仅要标示完整,而且要标示准确和规范,不能随便标示,其标示的内容还要经过批准并公布,否则是不能使用的。鸡新城疫说明书标明的“作用与用途”是“用于预防鸡新城疫病”,且鸡与猪不仅不同种、不同属,连科都各异,将专门用于鸡的疫苗,用来治疗猪病毒性腹泻,显然超出了使用范围。
2、从兽药研制的要求看,应当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评价。《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便鸡新城疫确有治疗猪病毒性腹泻的功能,但这也只是一些单位的一些兽医技术人员“发现”的新功能,“创造”的新经验。没有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经过药理和毒理试验、临床试验和稳定性试验,没有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评价,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显然,鸡新城疫治疗猪病毒性腹泻的这种“新功能”是不能被认可的。如果有疗效就可以推广的话,那么痢特灵、氯霉素等就没必要被禁用了。
3、从生物制品的管理要求看,应注意生物安全,不能随便使用。鸡新城疫苗属强制免疫疫苗,农业部2007年3月29发布的第3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对强制免疫用疫苗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了“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各级各相关部门对强制免疫用疫苗都建立了严格的保管、使用制度,要求使用生物制品时“要严格遵守说明书和标笺的各项规定,不得任意改变”。按照“专家”推荐的用法用量,乳猪x羽份,仔猪x羽份,中猪x羽份,育肥猪x羽份,如果以此推而广之的话,无疑将对鸡新城疫苗的管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这种鸡疫苗在猪身上的滥用,势必将对猪体的免疫应答机能造成影响和危害,其结果可能导致猪只正常免疫猪疫苗时效果成问题。
4,从兽药“试验”的要求看,应当经过国家兽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有的“专家”遇到质疑时,将其称辩为“试用”。如果将其作为鸡药治疗猪病的新功能“试用”,则应按照农业部2005年发布的第55号令《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须报请农业部进行临床试验审批;如果将其作为疫苗 “试用”,则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2005年专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48号]文件要求,需进行试验的也要向农业部申请批准。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兽药”还是作为“疫苗”,确需进行“试验”的必须报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当然就不是谁想“试验”就可以“试验”,谁说“试用”就可以“试用”了。以“试用”为借口的理由,依然是不能成立的。
5,从行业管理的要求看,可以按照假兽药论处。《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由此可见,将专门用于鸡防制鸡新城疫的“鸡药”用来治疗“猪病”,显然违反了前款规定。 “鸡药猪用”的这种行为不但不可以当做经验推广,而且还应当给予处罚。
还有介绍用猪瘟疫苗治疗牛病的,也属此类。
如果作为一项学术上的研究,倒也无可厚非。但要作为一项经验,在技术上广而推之,从当前兽药的行业管理要求看,笔者认为应当予以制止。
1、从兽药使用的要求看,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兽药的标笺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学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同时也规定了“兽药的标笺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由此可见,兽药的说明书不仅要标示完整,而且要标示准确和规范,不能随便标示,其标示的内容还要经过批准并公布,否则是不能使用的。鸡新城疫说明书标明的“作用与用途”是“用于预防鸡新城疫病”,且鸡与猪不仅不同种、不同属,连科都各异,将专门用于鸡的疫苗,用来治疗猪病毒性腹泻,显然超出了使用范围。
2、从兽药研制的要求看,应当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评价。《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便鸡新城疫确有治疗猪病毒性腹泻的功能,但这也只是一些单位的一些兽医技术人员“发现”的新功能,“创造”的新经验。没有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经过药理和毒理试验、临床试验和稳定性试验,没有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评价,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显然,鸡新城疫治疗猪病毒性腹泻的这种“新功能”是不能被认可的。如果有疗效就可以推广的话,那么痢特灵、氯霉素等就没必要被禁用了。
3、从生物制品的管理要求看,应注意生物安全,不能随便使用。鸡新城疫苗属强制免疫疫苗,农业部2007年3月29发布的第3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对强制免疫用疫苗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了“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各级各相关部门对强制免疫用疫苗都建立了严格的保管、使用制度,要求使用生物制品时“要严格遵守说明书和标笺的各项规定,不得任意改变”。按照“专家”推荐的用法用量,乳猪x羽份,仔猪x羽份,中猪x羽份,育肥猪x羽份,如果以此推而广之的话,无疑将对鸡新城疫苗的管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这种鸡疫苗在猪身上的滥用,势必将对猪体的免疫应答机能造成影响和危害,其结果可能导致猪只正常免疫猪疫苗时效果成问题。
4,从兽药“试验”的要求看,应当经过国家兽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有的“专家”遇到质疑时,将其称辩为“试用”。如果将其作为鸡药治疗猪病的新功能“试用”,则应按照农业部2005年发布的第55号令《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须报请农业部进行临床试验审批;如果将其作为疫苗 “试用”,则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2005年专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48号]文件要求,需进行试验的也要向农业部申请批准。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兽药”还是作为“疫苗”,确需进行“试验”的必须报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当然就不是谁想“试验”就可以“试验”,谁说“试用”就可以“试用”了。以“试用”为借口的理由,依然是不能成立的。
5,从行业管理的要求看,可以按照假兽药论处。《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由此可见,将专门用于鸡防制鸡新城疫的“鸡药”用来治疗“猪病”,显然违反了前款规定。 “鸡药猪用”的这种行为不但不可以当做经验推广,而且还应当给予处罚。
还有介绍用猪瘟疫苗治疗牛病的,也属此类。
20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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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新城疫还能治疗小猪拉稀?第一次听说。
猪病应该用猪病的药,而且疫苗也不建议在发病的时候打。
猪病应该用猪病的药,而且疫苗也不建议在发病的时候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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