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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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改革方案不再采用现行政策一类区域按小时计费,三类区域按次计费的方式,而是统一为按30分钟计费,避免短时间停车触发新的计费单位而增加收费,更加人性化、可操作;旺季时段统一为每年4月20日至10月10日,淡季时段为每年10月11日至次年4月19日,日间时段为当日7:30至18:30,夜间时段为当日18:30至次日7:30,改革后道路泊位均实行夜间免费;
2、最低价格(一类淡季和三类区域)为1元,30分钟。最高价格(一类旺季)为4元,30分钟,日收费上限为60元。各类别区域比价关系设定在1.6至2之间;
3、一类区域旺季日收费上限60元,一类区域淡季日上限15元,全年平均约37元每日,在副省级城市中列第13位(按收费标准从高到低排序),二类区域日上限30元,在副省级城市中列第9位;三类区域日上限10元,在副省级城市中并列第12;
4、车辆在政府定价停车场内停放均可享受15分钟免费停车优惠。
停车场区域划分:
1、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的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划分为三大类区域停车场;
2、区域为沿海一线商业旅游业集中区域;
3、商圈、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医疗机构(限时免费停车试点医院除外)、一类区域以外的景区景点等需加速车辆流转区域,三类区域为一、二类外的其他区域。
综上所述,通过三证合一居民计月收费优惠、蓝线泊位限时段免费、符合条件的开放小区社区停车自治等多样化方式,优先保障居住停车需求。
【法律依据】: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1、改革方案不再采用现行政策一类区域按小时计费,三类区域按次计费的方式,而是统一为按30分钟计费,避免短时间停车触发新的计费单位而增加收费,更加人性化、可操作;旺季时段统一为每年4月20日至10月10日,淡季时段为每年10月11日至次年4月19日,日间时段为当日7:30至18:30,夜间时段为当日18:30至次日7:30,改革后道路泊位均实行夜间免费;
2、最低价格(一类淡季和三类区域)为1元,30分钟。最高价格(一类旺季)为4元,30分钟,日收费上限为60元。各类别区域比价关系设定在1.6至2之间;
3、一类区域旺季日收费上限60元,一类区域淡季日上限15元,全年平均约37元每日,在副省级城市中列第13位(按收费标准从高到低排序),二类区域日上限30元,在副省级城市中列第9位;三类区域日上限10元,在副省级城市中并列第12;
4、车辆在政府定价停车场内停放均可享受15分钟免费停车优惠。
停车场区域划分:
1、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的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划分为三大类区域停车场;
2、区域为沿海一线商业旅游业集中区域;
3、商圈、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医疗机构(限时免费停车试点医院除外)、一类区域以外的景区景点等需加速车辆流转区域,三类区域为一、二类外的其他区域。
综上所述,通过三证合一居民计月收费优惠、蓝线泊位限时段免费、符合条件的开放小区社区停车自治等多样化方式,优先保障居住停车需求。
【法律依据】: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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