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有几种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有7种。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包括:比例原则、平衡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以及救济原则。
若违反行政强制行为违反上述原则,则极有可能为违法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 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